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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狗咬死人的法律思考??兼议饲养的动物伤人的刑事法律盲区/潘志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19:31  浏览:88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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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狗咬死人的法律思考
??兼议饲养的动物伤人的刑事法律盲区

潘志国


[内容提要] 近日,山西省吕梁市发生了一起狼狗咬死人的恶性事件,犬主被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狼狗咬死人犬主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一时间各种评论遍布各大网站论坛。笔者通过对该事件的深层次法律思考,探究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力图推进动物方面的立法,使我国及早填补动物立法的空白。

[关 键 词] 狼狗 动物 刑事 福利 立法



【讨论背景】

2006年8月31日中午13时许,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莲花街道办马茂庄村崔某家养的两只狼狗疯狂咬死其同村一不满7周岁的男孩。死者家人气愤不过,抬来尸体、砸了玻璃,当晚犬主一家离家出走。离石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主持村民搭起木架将套住的一狼狗以灌水的方式吊死,另一狼狗被村民用刀捅死。9月2日上午,犬主被找到,当晚19时许,警方对崔某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
事发后,吕梁市、太原市,以及山西省公安厅,均有针对性地对城市养狗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大型犬(藏獒、狼犬等)不许放养,遛狗必须用绳子(不长于1.5米的牢固绳索)拴住。对于违反规定的养犬户主,公安机关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予以处罚。一时间,山西省各地养犬户忙于完善各项养犬手续。
这一事件经《山西青年报》报道后,迅速引起全国各界的高度关注,新浪、网易等各大网站的网民也就此事件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一时间“杀狗”、“不杀狗”、“严惩狗主人”之类的评论遍布各网站论坛。同时,网民们也对城市及农村个人养狗表示了极大的担忧。

【讨论问题】

1、狼狗咬死人,犬主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的罪名?
2、饲养的动物伤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界限如何确定?
3、城市养狗的法律问题。
4、动物的福利如何解决?

【正 文】

问题一:狼狗咬死人,狗主人有罪吗?赔钱还是坐牢?
“孩子死了,没满7岁的他死在两条狼狗的血嘴下;狗被杀了,为了‘公道’也为了安全警察吊死了它俩;母亲几乎疯了,受不了刺激的她整天躲在被子里;养狗的被抓了,理由是‘过失致人死亡’;买狗的跑了,他说‘人家还在火头上,我怕’;村子里乱了,计划生育也顾不上干了;警察也糊涂了,抓与不抓他们也不知道了。”
“事情过去多日之后,疑惑和不确定仍旧迷漫在吕梁山下:悲愤与逃避、阴谋与偶然、赔偿与坐牢,一切都尚在未知和不确定里。”
“狗咬死了人,到底抓不抓狗主人?抓人该抓买狗的人还是养狗的人?抓了人又该怎么办?是赔偿还是坐牢?都说狗咬人不是新闻,但这桩看似普通的社会新闻后面,其实蕴藏着复杂的社会和法律问题。”
??以上,是来自《广州日报》对本案报道的一篇开篇语。
近段时期,狂犬病致人死亡事件让城市“养犬管理”成为大家议论的话题,7岁农村少儿的离去,更加凸现了农村“管狗规章”的缺失。就本案而言,发生狼狗咬死人的重大恶性事件,对于犬主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各界均无太大争议,主要的争论在于,犬主是否要对狼狗咬死人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具体的罪名该如何确定?
一、基本案情
为厘清本案,对部分必要的事实,结合各界媒体调查、走访的资料,披露如下:
(一)关于狼狗
先来认识一下犬,据《辞海》解释,犬亦称狗,哺乳纲,肉食目,犬科。为人类最早驯化的家畜,嗅觉敏锐,性机警,易受训练。犬的肌肉发达、强壮,使它不但能快速奔跑,而且耐久性好。犬品种很多,按用途和繁殖目的可分为牧羊犬、猎犬、工作犬、玩赏犬和家庭犬等(见附件2)。生物学家研究认为,狗最早是由狼、狐和胡狼自然杂交而成的,经过各民族采用不同方法进行长时间的驯化逐渐形成了现在繁多的品种。据联合国统计,现在全世界约有5亿条狗,我国大约有1亿条。目前在太原市公安局登记注册的各种犬有1万余只,但太原市农业局统计的信息表明,太原市饲养的狗至少有10万只。
狼狗,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狗的一个品种,形状像狼,性凶猛,嗅觉敏锐,多饲养用来帮助打猎或牧羊。狼狗,为工作犬类,该犬大多体形较大,经过训练后可以帮助主人完成一些工作。其忠于职守,机警聪明,有优秀的判断力和自制力,是对人类贡献最大的一类犬,也常用来在军中服役。狼狗在犬类中属最兴奋的犬种,本身多动,容易出现兴奋和狂躁情形。如果得不到相应的信任,不能经常性地接受光、音、火、水、汽车、其他动物,以及与人的熟悉接触,其性格会发生严重性情变态,进而发展成狂躁凶野。
(二)本案中狼狗的生活状态
1、犬主崔某非狼狗的第一主人,狼狗不是从小由一个主人养大。
2、狼狗在家经常被圈在笼子里。
3、犬主经常不能定量喂养,狼狗不能吃饱,也不经常食肉啃骨。
4、狼狗驯养过活体扑咬,闻见血腥味后就会扑咬。
5、狼狗平常也偶尔追过路人,但从未咬过人。
6、狼狗被人打过,对陌生人有高度的警惕敏感姿态,在距离过近的地方,发现有人持其挨打过的东西时,就会发起攻击。
7、狼狗所在的马茂村属城乡结合带,该村九成左右人家都养狗,除少数观赏犬外,绝大部分为大型狗,主要用来防盗。平常被圈养的狗很少,都是在村子里乱跑。
(三)事件发生之前的狼狗状态
1、事发前几天,一批外地打工者每天路过崔某家路段时,狼狗在没有拴住时,会尾追他们一里地以外。
2、事发前天晚上11时左右,崔某在朋友饭店里拿了些剩肉、剩骨头,回家喂了狗。
3、8月31日上午8时左右,干完活的崔某在街上买了些油条回家喂狗,但两狼狗都不吃,崔某以为是昨天晚上吃多了就没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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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银行原国家外汇买卖帐户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中国银行原国家外汇买卖帐户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银行:
为做好国家现汇(不含记帐外汇)买卖帐户(以下简称“921”现汇户)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1月1日起,中国银行总行及各地分支行一律关闭“921”现汇户。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批准,一律不得使用该帐户。
二、请中国银行在1994年12月31日营业日终了后,将截止当日历年来通过各种方式调拨到中国银行、以额度形式保留待支付的各类中央外汇额度余额(含全系统)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三、从1995年1月1日起,所有进口,凡使用中央外汇的(包括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已将外汇额度拨付到中国银行但尚未对外支付部分)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逐笔审批方可对外支付。
四、已调拨到各地方的中央外汇,尚未支付完毕的部分,亦不能继续通过当地中国银行“921”现汇户办理支付。如需付汇也必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逐笔审批后方可办理。
五、请中国银行总行将全系统截止1994年底的未兑付外汇券余额统计汇总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中国银行总行上报的情况,拨出收兑外汇券专项备付金,并在中国银行总行开立专户进行单独核算管理。中国银行各分支行收兑外汇券所使用的外汇
资金由其与总行进行清算。收兑外汇券工作结束后,由中国银行总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统一办理清算。
六、对1994年12月31日前尚未用完的剩余留成外汇额度,将另文下达收购办法。
请中国银行总行将上述规定通知各地分支行,并对全系统“921”现汇户情况进行清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负责对上述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1994年12月29日
浅论尸体勘验

关键词:尸体勘验 历史 方法 笔录 存在的问题 现场勘验
内容提要:从古至今,尸体勘验都是死亡刑事案件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因为其对案件有着重大的证明作用。它不仅关系到死者的死亡真相,也关系到我国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公正和正确性。尸体勘验涵盖的内容广泛,涉及的知识面宽,是导致其存在问题的根源,所以要提高勘验结论的正确性,就需要提高勘验者的知识水平和勘验的分工合作。

一、尸体勘验的历史发展
战国时期《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封诊式》是最早记录我国古代现场尸体勘验的著作。最有成就的是现存最早的系统的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1248年《洗冤录》记载:“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国外最早的尸体检验案例见于1256年。国外最早的尸体解剖案例记载于1286年。第一例司法尸体解剖是在1302年。十六世纪上半叶维萨里是最早进行尸体解剖,最早对人体内部构造作出完全科学的阐述而摈弃先前思辩式的阐述的人。(1)
西方国家有关勘验鉴定的历史也十分悠久。据文献记载,早在古希腊时就已经有了医生进行尸体检验的实践。例如,凯撒大帝于公元前44年在罗马元老院大厅内被刺身亡后,就由当时著名的医师安提斯底进行了尸体检验。安提斯底在检验后指出:凯撒身受23处刺伤,但只有胸部的一处是致命伤。
早在公元5世纪至9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王国时期,英国国王便任命一些官员到各郡去保护国王财产和王室的利益并制约地方长官的权力。当地方发生死亡案件时,由于这些官员是国王的代表,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所以便由其主持尸体勘验和证据调查,并做出裁断。这就是英国验尸官制度的起源。
随着实践的发展,欧洲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开始出现了有关勘验鉴定的规定。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的《查士丁尼安法典》中已经有了关于鉴定的规定。1507年,德国班贝格主教管区的《班贝格诉讼程序》中规定法官在就杀婴案和人身伤害案做出判决之前必须征询医生的意见。1532年,德国的《加洛林法典》首次在条文中明确使用了“鉴定”一词。该法典共有219条,其中有40条涉及鉴定问题。例如,该法典第134和147条规定在杀人案件和伤害致死案件的调查中均要由医师进行鉴定。尔后,很多国家的立法者都相继把关于鉴定的规定写入法律之中。
与此同时,欧洲各国先后出现了一批法医学研究的先驱者。16世纪末,法国的安勃罗斯·巴雷撰写了关于窒杀婴儿的肺脏特征和性犯罪特征的著作;意大利的福特尼奥·菲特利则介绍了自己在确定溺死者是自杀还是他杀问题上的研究成果。17世纪,意大利的帕奥洛·查西亚在其著作中论述了“他杀与自杀之特征”、“自然猝死”、“性犯罪与精神错乱”等问题。18世纪,奥地利的约翰·弗朗克出版了《完备的医务警察体系》一书。19世纪初,英国的爱丁堡大学率先由安德鲁·邓肯教授开设了法医学课程。1835年,法国人马里·德维热的《法医·理论与实践》一书出版。1850年,德国人约翰·卡斯佩的《司法验尸》一书问世。1878年,法国人亚历山大·拉卡圣出版了《法医学论文集》并在两年后成为里昂大学的第一位法医学教授。他在古费案中成功地查明了一具高度腐烂尸体的身份并为警方侦破该谋杀案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这不仅使他名噪一时,而且扭转了公众对法医的传统偏见。与此同时,法国巴黎大学的医用化学教授马蒂尔乌·奥菲拉通过自己的著作和成功的鉴定而终于使法官们承认了毒物学检验结论的证据价值。(4)
二、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是指侦查人员指派或聘请法医或医师对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的一种侦察活动。检验尸体应当遵守现场勘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第75条(尸体检验)“ 检验尸体应当遵守现场的有关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侦查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盖章。死者家属不到场,不影响检验的进行。由于尸体身份不明而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4条及公安部《规定》第199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家属到场。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尸体检验还要注意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2)
在检案工作中,检验对象主要是尸体,有时亦可遇见离体器官组织的检验、审查及与尸体检验有关的其声像资料。(1)死体检验是法医学研究的最重要对象,主要检查目的是判明死亡原因、推断死亡时间、确定损伤部位、形状和程度,鉴别生前伤和死后伤,以及受伤时间、伤后行为能力、推断致伤凶器、分析作案方式确定死亡性质(自杀、他杀、灾害)、有无中毒和疾病体貌特征检查,证明死亡是否涉及法律问题。(4)
(一) 法医学尸体检查包括尸表检查和尸体剖验。
尸表检查应包括衣着及其附着物的检查,尸体外表检验应在案发现场或现场附近适当的地方进行,也可到解剖室做尸检。尸表检查要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状况。首先要注意起表面有无附着物,必要时提取备检。对纽扣、腰带、鞋带等应注意其是否完好和系着状态。然后,除去全身衣服进行尸体体表检查,并摄像留证。尸体衣着和脱衣后的裸体至少应拍摄腹与背两面的全身照片。尸体外表检查主要记录尸体的死后变化,尸体的特殊体位及形态变化,体表个人特征、附着物、血痕、有无损伤及损伤具体情况。体表损伤的位置及形状应与衣服上的破损作对比,例如衣着有破损应鉴别其新旧,新的破损还应查明其与尸体上的损伤是否对应,并仔细检查破损纤维的断端状态以便推断致伤物。体表检查应在印好的体表图案上表明各损伤的位置,并用几何图形描述其形状,如有多个损伤应逐个编号,并按号码用文字说明其大小、方向以及损伤种类及程度,并提取有关检材(血、尿、胃内容等)。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病变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要进行细致检验,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尸表各部位检查,应遵循先静后动、从头到足、自前向后的顺序、全面、系统、有步骤地检查。检查范围有头面部(包括:头发、头皮、头颅、颜面、眼、鼻、耳、口腔);颈项部;胸腹部(包括胸部和腹部);腰背部;会阴部及肛门;四肢。
尸表检查的注意事项有:1、对某些肉眼观察不清的细微损伤可使用放大镜帮助观察。2、疑有皮下出血的部位应切开检查以便与尸斑相鉴别。3、有的损伤,在伤后短时间内不易观察,待过一段时间后则较易观察。4、注意体表较隐蔽部位的检查。5、枪弹创和刺创,仅作尸体外表检查则不完整,必须结合尸体解剖逐一完整的检查。6、碎尸、爆炸死亡尸体等特殊类型尸体的体表损伤检查可按尸块检验,与解剖检查同时进行7、尸体外表损伤取材时应注意尽量不影响尸体外貌,可作梭形或菱形切口取材,然后缝合。8、进行尸体外表检验时仍需注意收集相关物证。9、尸体外表检查不能解决死因等问题时,必须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1)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才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剖验要求全面系统,并应留取足够检材作组织切片、毒物分析和细菌学检查。一般应在一定期限内向委托单位发出尸体剖验报告。(4)
(二)尸体检验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1、确定死亡原因。死因是指导致死亡的某种具体暴力或疾病。暴力死是指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化学性损伤以及其他各种物理性损伤等原因所导致的死亡,这类死亡常涉及法律问题。如发现有犯罪迹象,就要立案侦察。还有一些死亡虽不属他杀,但究竟是自杀还是事故、灾害、易引起疑义,需经法医尸体解剖及相应其他检验,加以澄清。
2、判断死亡方式。死亡方式分为他杀、自杀、以外死亡。判断死亡方式至关重要,一旦误判,则可造成冤家错案。
3、推断死亡时间。一般根据现场勘察和尸体检验,法医应提出死亡时间或死后经过时间的推断性意见,这对于侦察人员分析案情、划定侦察范围、判断嫌疑犯有无作案时间等均有很大的帮助。国内外对死亡时间之后经过时间推断的研究甚多,由于受到人体内外环境诸多因素的影响,精确判断死亡后经过时间难度很大,加之目前使用的一些检测工具、检测方法在实际中的应用尚存在不少问题,死之后经过时间推断仍是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
4、推断损伤时间。
5、推断和认定致伤物。致伤物的推断和认定,一是指根据损伤形态的特征,推断造成这一损伤的致伤物是什么;二是进一步获取确定该致伤物的证据。有助于判断死亡方式,还可以为审判机关提供科学证据。提别是对多人用数种致伤物参与的案件,致伤物的推断和认定更为重要,因为判明不同的凶器致伤的程度,涉及到法律定罪量刑问题。
6、损伤和疾病的关系。之不仅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法律诉讼和裁定,还关系到民事赔偿、劳保待遇以及医源性损伤和医疗纠纷等问题的处理。
7、个人识别。查明死者的年龄、种族、性别和姓名,进而了解其死前行踪及其社会关系。根据骨骼、牙齿、毛发推断人种、性别年龄、身高、职业特点、面貌特征,确定无名尸及碎尸的身源;研究如何根据颅骨复原生前面貌,以及将颅骨与嫌疑人相片重合以确定是否同一个人等。
8、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证据。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工作中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分清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及医护人员应负的责任,帮助医疗机构提高质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三)尸体检验中应注意的事项有:
1、尊重死者。尸体检验中必须严肃认真;尊重死者,尽量保证尸体的完整及清洁。
2、尸体检查要系统规范。尸体检查时要避免粗心大意和粗暴操作,要系统规范,不要人为将一些证据遗漏或破坏。分离内脏器官须查清其相互之间的联系。保持内脏器官原由色泽,尽量避免用水冲洗。切开内脏器官要取最大切面,而且要自左向右一刀切开,避免拉锯式在一个切面上切多次。
3、高度的自我保护意识。尤其对疑有传染病的死者,在解剖时更应注意,要求动作轻柔、干净、利落。
4、尸体的保存。尸体常温下保存一般不超过48小时,冷冻尸体一般不超过一周,若冷冻条件较好,可保存更长时间。
(四)特殊类型尸体检查包括:1、无名尸体检验。若是无名尸体,应当场查明死者体表的特征以及衣着的颜色、款式、牌号、面料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证件等。2、碎尸检验。3、重大灾害事故尸体检验。4、挖掘尸体检验。(1)
三、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是案件技术侦查的重要环节。现场勘查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案件侦破的成败、案件的定性处理及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
现场勘查应按一般原则:先是静态观察,后进行动态勘验。命案现场的尸体勘验一般应在痕迹勘验之后进行,避免破坏遗留下来的痕迹。现场勘查首先是静态观察,然后以尸体为中心再向周围扩展。并做到边观察、边记录、绘图,并同时拍照,必要是应录音、录像。观察尸体的位置及与周围物体的关系,有无移尸迹象;观察尸体体位、姿势和衣着,尸表若有血迹、毛发、呕吐物或其他附着物,应观察其形态、流注方向、干涸程度、有无特殊气味等,并在不变动尸体状态的情况提取各种物证检材备检。(1)
四、尸体现象
人体死后受物理、化学以及生物学等各种内外因素的作用,在尸体上发生各种变化称为死后变化。这些变化使尸体表面和内部器官组织呈现与活体不同的征象,故亦称尸体现象。早期死后变化指死后24小时以内发生的变化;24小时以后发生的变化称为晚期死后变化。早期变化有超生反应、肌肉弛缓、皮革样化、角膜浑浊、尸冷、局部干燥、尸僵、尸斑、内部器官血液坠积、尸体痉挛、组织自溶和自家消化。晚期死后变化分为毁坏型晚期死后变化和保存型尸体。毁坏型晚期死后变化有尸体腐败、霉尸、白骨化以及昆虫等动物对尸体的毁坏;保存型尸体包括干尸、尸蜡、泥炭鞣尸等。(1)
五、死亡分类
通过对尸体以及现场的勘验与分析,就可以初步判断死亡的方式,从而将其归类。这就涉及到死亡分类的问题。法医学将死亡分为以下几个大类,对于侦察勘验和案件分析起到指导和简化作用。
1、各种机械性窒息。如缢死、勒死、扼死、闷死、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死、异物堵塞呼吸所致的窒息死、溺死。
2、机械性损伤。钝器、锐器、火器;各种徒手伤、器械伤坠落伤、交通工具所致损伤、咬伤、切创、砍创、刺创、剪创以及枪弹创和爆炸伤、生前伤与死后伤。
3、高温、低温、电流或其他物理因素所致的损伤和死亡。如烧死、烫死、冻死、电击伤、雷击伤,生前烧伤(死)与死后焚烧。
4、各种毒物的中毒症状,病理改变。
5、猝死与自杀、他杀引起的突然死亡。
6、性功能的生理和病理状态。如强奸、猥亵、性变态行为,妊娠和分娩,受精时间和妊娠期间,堕胎、杀婴。
7、他杀、自杀他杀伪装自杀、自杀伪装他杀。如自伤他伤、诈病(假装或夸大病情)、造作病(或自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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