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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侵犯商业秘密赔偿/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14:54  浏览:80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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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侵犯商业秘密赔偿

西安市中级法院对中国赔偿额最大的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原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高级工程师裴××及附带民事责任的中冶连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

侵犯商业秘密人们更喜欢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案例不是太多。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赔偿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有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根据法律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赔偿计算方式和商标、专利计算方式大致相同:1、被侵权人因为侵权遭受的损失,2、侵权人因为侵权获得的利益。但是我们注意到顺序和商标、专利不同,首选的方式时被侵权人的损失。下面分析具体运用:

1、被侵权人因为侵权遭受的损失
一般来说,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实际损失应当充分的考虑以下因素:
(1)研制开发成本,包括花费的时间、金钱和付出的努力等,必须将该部分成本计入实际损失。

(2)现实的利益损失。使用商业秘密正在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涉及到生产成本的降低、销售额的提高、利润率的增加等。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现实利益的丧失属于实际损失。

(3)将来的竞争优势,即权利人对将来利益的合理预期。在因为披露而使商业秘密丧失的情况下,或者实际情况表明不易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将来的竞争优势的丧失往往是实际损失的组成部分。确定此种损失应当考虑商业秘密新颖性的程度、经济价值的大小、利用周期的长短、市场竞争的程度、市场前景的预期等。

2、侵权人因为侵权获得的利益

从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实践来看,计算实际损失往往是非常困难的,计算利润则是相对比较容易的。就西安的案例而言,中冶连铸公司与四川川威和山东泰山分别签订了板坯连铸机的设计、安装等总合同,两个合同的总金额为1.48亿余元,但是,由于从卷中现有的中冶连铸公司的财务账目中无法确定其因两个合同所获取的利润。庭审中,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的专家评估意见,认为板坯连铸机成套设备设计、制造的平均销售利润为12%,按中冶连铸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的金额计算(7296万元+7560万元)×12%=1782万元。合议庭认为,赔偿额采取此种方法计算是较为客观的。

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往往难以计算,法院通常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裁判的依据。在计算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的价格总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

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侵权人的获利是实际获利,而不包括预期获利。但考虑到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其实有或潜在的客户的交易能否成交存在着或然性,而不是必然性,交易中的风险无时不在。为了公平、完整、全面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将侵权人的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的1/2为获利额,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3、承担合理的费用。

这个合理的费用与商标、专利的相关规定差不多,都是调查取证的费用开支。是不是支持律师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是会支持的。

4、连续侵权问题

连续侵权问题,商标、专利最高院都有明确的解释,但是商业秘密却没有。某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侵犯商标、专利权一样是连续的,有的持续时间较长,此时,对损失额的计算,不能简单地以被告的侵权所得为损失额,还必须考虑时效问题,如果被害人早已知道被告人的侵权行为,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才向有关机关寻求救济的,在审判实践中,其损失额的计算应当自向有关机关寻求救济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超过两年的损失不予保护。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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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庭环境因素
  家庭结构残缺对子女的影响:家庭是人们以婚姻、血缘为纽带形成的生活共同体,它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未成年人生活和成长的第一个场所,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家庭环境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甚至可以其决定性的作用。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外来的思想、文化冲击着人们传统的价值观念,家庭同样经历着历史与现在、传统与外来摩擦之洗礼,各式各样的发展冲击着家庭领域,缩小了它的活动范围和功能,造成了代际间的紧张和疏远,其变化影响之大可能是史无前例的,而且现代社会发展,还引发了各种形式的懈怠行为、犯罪和流浪.这可以说是与传统的生态社区环境的破坏和家庭模式的解体同时而来的。在传统家庭模式解体的过程中,家庭失灵开始显露出来,同时催化了许多不正当的外在干扰,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社会的急剧变化造成残缺家庭大量出现,对未成年人产生重大影响。因父母离异、分居等导致的家庭结构残缺,破坏了健全家庭中父母角色的正常功能。心理学研究表明,父亲与母亲在家庭中的作用是不完全相同的,缺少任何一方对未成年人的成长都是不利的,会导致未成年人产生情绪与人格上的障碍。未成年人过早失去父母之爱、家庭之乐,感情上受到创伤,经济上缺乏保障,造成内心痛苦、精神忧郁,由于长期的心理失衡,渐渐地产生了心理偏差,而且残缺家庭不像健全家庭对子女会有严格的监督,往往会疏于对子女的管教,失去家庭温暖的子女对家庭的依附性逐渐减少,极易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而做出违法犯罪之事。
  家庭关系恶化对子女的影响:研究表明,和父母缺乏正常关系的少年更容易陷入青少年犯罪的生涯。家庭关系是人间最亲密的社会关系。即使家庭结构是完整的,如果父母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冲突,也容易导致子女有越轨行为。因为不顺利的婚姻生活往往使父母无暇顾及子女的事物,这种控制力量的消失正是未成年人越轨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且它比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负面影响还要大。子女夹在父母之间,心理会受到极大的损害和不良影响,慢慢会在个性上出现缺陷,容易养成空虚、烦躁、不安和失望的情绪,往往性格内向、孤僻自卑。为逃避紧张的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如果子女在家庭中能和父母有良好的沟通,得到父母充分的关爱,他们会远离犯罪;如果亲子关系疏远,子女在家里得不到安全或情感上的满足和慰籍,就可能逃离家庭,在社会上寻求支持与认同. 实践中发现,未成年罪犯往往用不太喜欢的语气评价他们的父母,未成年罪犯的家庭中往往缺乏积极的交往和情感表达。而不少未成年罪犯也表示如果当初父母能够对自己多一点关心,自己也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积极、健康的家庭管教方式能弥补家庭结构和家庭功能的缺陷和不足,而消极甚至错误的家庭管教方式不仅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而且可能成为促使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许多家庭的管教方式都存在不当之处,溺爱型、粗暴型可以说是我国最普遍的两种不良家庭管教方式。溺爱型家庭管教方式一味满足子女物质、生活上的任何要求,受溺爱的子女易形成自私、任性的性格,缺乏责任感,不懂得尊重别人,其社会化进程在相当的程度上受到阻碍。一旦此种不健全人格外化,又会受到家庭的纵容与包庇,从而使子女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溺爱会形成子女畸形的需求,而当其习惯于多次无原则的被满足之后,若稍有不顺,就会不择手段甚至以身试法去满足自己的欲望。同时,此类家庭管教方式使子女易受伤害、敏感,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自控能力不强,因而易受坏人的引诱,导致犯罪。粗暴型家庭管教方式粗暴化、简单化,对子女干预过多,采取专制的手段使其绝对服从父母的目标与期望价值,稍有不从就对子女实行打骂体罚等粗暴手段。体罚这种教育方式的运用,只能使那些相信体罚有利于孩子教育的父母满足自身使用暴力的欲望,而不能起到正确教育的作用。经常使用体罚,会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攻击性的榜样,对其自尊心、自信心也产生不利影响。而且,体罚引起未成年人的认知不协调,对这种不协调所带来的焦虑,未成年人会采取抑制退缩或对抗发泄的方式。粗暴型管教方式使子女意识不到家庭的温暖,体罚可能使子女逐渐懂得“更有权威的力量可以操纵他人并能够成为一种维护高于他人的地位,满足欲望和实现目的的功能性手段”。在暴力家庭中长大的未成年人对家庭缺乏归属感,性格闭锁、孤僻、粗野、不顺从、残酷,没有通过家庭完成社会化,个人的价值观、世界观存在着重大的缺陷,一旦脱离家庭的束缚,非常容易演变为蔑视社会权威,行为反应过激,极端自我,在社会生活中一旦遭遇挫折容易把握不好分寸,甚至陷入犯罪泥潭。
  家长素质低劣,言传身教失当:我国目前文盲、半文盲占人口比例还相当高,一些家长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许多家长也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纵欲主义影响,狂热地追求金钱、追求物质享受。他们不但忽视了对子女的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其本身的行为也把子女往相反的方向引导。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时期,差别交往能力强,辨别是非能力差,他们还不知道社会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①。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行为就是孩子学习的榜样这个学习过程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父母行为端庄正派,有助于子女养成良好的习惯和品德;父母形象不良、行为不轨,将误导子女走上歧途。有的家长缺乏社会责任感,道德意识差,自私自利,见利忘义,独断专行,心胸狭隘,为获取个人利益不择手段,对子女的教育与自己的言行不一致,其身不正,染有恶习,子女自然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不良影响,在难以辨别是非的情况下沾染不良习气,并为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打下了基础。
  家庭道德教育缺失:正确的家庭早期教育是未成年人的良好习惯、品德、意识和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所在,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价值观形成的重要因素。家庭的道德引导和教育,曾在一个很长时期内被认为是家庭功能的主要方面。但在社会转型期,父母教育子女持“工具主义”观念,只关心子女成21,逼子女从小就学会竞争,忽略了对子女应有的道德启蒙教育,如教育子女如何做人,教育他们学会关心他人、孝敬父母、正直谦让等,而使子女变得自私、冷漠,缺乏真诚、善良,不会关爱包括父母在内的其他人。有些父母对子女“唯钱独尊”,时刻在子女面前说钱言物,无形中将子女的兴趣引到对吃喝玩乐的追求上,而缺少远大理想和抱负。这样,家庭文明的基础出现了空间,家庭进步的连环出现了裂痕,长期下去必然形成未成年消极的个性品质和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这种不良品质一旦遇到一定的条件和时机,就会发展成为犯罪行。
  二、学校教育因素
  师资队伍中的不良品行对学生的影响: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实施系统教育的专门机构,是未成年人从家庭走向社会的中间环节.未成年人处于学校的阶段正是他们身体猛长、心理变化大、情绪反应强烈、精力充沛的阶段,这个时期,他们不仅对物质需求日益增长,而且对精神需求增长更快。“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为人师表,人之楷模,这样才能熏陶出一批又一批心灵净化,意志坚定,品学兼优的栋梁之才。但是有些教师的品行实不足以为人师表,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成长。如上课不负责任,马虎了事,没有进取心,贪图玩乐,为了一些事争权夺利、勾心斗角,社会上流行的请客送礼办私事的风气也在这些老师身上表现出来。更有甚者有些人头上顶着教师的神圣光环,竟利用教师与学生接触的特殊之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有关这方面那的报道已是屡见不鲜。
  学校教育内容失衡、不协调:部分地区教育经费投入、教育资源分配失衡,尤其是城乡差别大,认为地划分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不仅导致“择校费”问题产生,也容易使非重点学校的学生及其家长有自卑感,受到歧视,从而影响学生的正常发展。学校只注重升学率,偏重知识的填鸭式传授,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性。这种不恰当的做法往往会造成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失去平衡,对于那些领悟力略差一些的学生,尤其有可能从中遭受升学的挫折和压力,继而被老师、同学、家长视为学习无能。久而久之,连学生本人也感到自己确实不如别人,难免遭受淘汰,从内心深处产生自卑感。这种否定自我的结果,有可能导致他们逃出校门,与社会上有不良行为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混在一起。这种不良结合,不但影响了学生依恋学校、家庭,同时也影响了学生依恋正常同辈群体的可能,使其陷于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大增。法制教育十分薄弱。因为学校的法制教育具有系统性、渐进性和集中性的特点,所以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是教育学生知法守法,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非常有效的途径。但目前中小学校的法制教育仅限于小学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初高中(含中专、技校)基本上没有开设。缺乏统一的法制教育教材,除初中开设的《思想政治》含少量法律知识外,小学和高中均无正式的法制教育教材,也较少根据学生年龄、文化程度的不同设置相应的教学内容。在师资方面,多由政治课教师讲授,法律专业水平相对有限,授课质量难以保证。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但是教学却并非他们的专长,同时受课程安排和时间、精力所限。由于法制教育不到位,部分中小学法制教育课形同虚设,学生不懂法、不守法、不会依法自我保护的局面难以得到根本改观。一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反映在学校时几乎没有接触过法制方面的教育。有的学校的法制教育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没有使学生形成与法律规范相适应的价值观,没有引导学生将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自己的需要和行为动机,这样的法制教育不但不能对未成年人犯罪起到预防作用,反而可能让一部分未成年人由于了解法律的规定而钻法律的空子,进行犯罪行为。
  学校教育方法缺陷:某些学校和老师习惯于按学习成绩的优劣,人为地将学生分为三六九等,并给予不同“待遇”。对“优等生”爱护有加,高度重视,其结果一方面可能使他们产生高人一等的骄傲自大心理,另一方面也可能使他们背上“优等生”的沉重包袱,如果再不注重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对挫折的心理承受力差,遇到失败、困难或逆境时飞则可能产生偏激行为。对所谓的“双差生”、“问题生”敷衍了事、任其自由发展,甚至视为包袱而讽刺、挖苦,动辄训斥,甚至打骂体罚.这不仅使后进生更为后进,而且还可能使有的学生“破罐破摔气有的教师对犯错误、有缺点的学生,只是简单、生硬地处罚了事,不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敢于指出自己缺点的学生打击报复,等等.所有这些不适当的教育方法,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减弱学生对学校的依恋,甚至使某些学生产生消极情绪而厌学、弃学、逃学,加之许多学校借口“不能带坏一批学生”对“问题生”予以劝退或开除,这些流失生往往成为日后未成年入犯罪的根源。
  学校对学生闲暇活动管理不足:一些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也总是习惯于加班加点,延长学生的学习时间。一些家庭望子成龙,让学生参加各种各样的“技能班”或“补习班”,致使学生大量的闲暇时间被无休止的补课或活动所填满,苦不堪言。这样“闲而不暇”的生活会使未成年人经常处于疲劳状态,产生厌学情绪,不仅影响了教学实效,而且为了发泄,他们极有可能铤而走险,参与一些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甚至走上邪路。同时,学生闲暇活动放任自流,一直以来没有得到学校应有的重视。一方面许多学生面对闲暇时间感到手足无措,闲暇生活普遍形式单调,单调的生活必然是一种无效的闲暇,会让学生感觉孤独、无聊、烦闷难耐,容易“无事生非”,导致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学生的闲暇活动内容庸俗,他们多沉迷于电视、游戏机、网络、闲逛,甚至沉迷于具有色情、暴力、赌博等内容的书刊、录像、游戏之中,还有为数不少的学生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消极不当的闲暇活动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很容易诱使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社会环境因素
  金钱万能、拜金主义观念盛行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传统的道德观、价值观受到极大的冲击,尤其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主义,对世界观尚未定型的未成年人造成了很坏的消极影响;社会竞争和矛盾加剧,就业就学跟不上社会福利和财富分配不均,社会转型期的诸多问题还没有解决好,特别使消极腐败和黄赌毒、封建迷信等丑恶现象,极易诱发一些意志薄弱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金钱万能,追求过度享乐,拜金主义的盛行,私欲的膨胀,使有关黄、赌、毒犯罪滋生和蔓延。一些人为了追求金钱和享乐,大肆进行卖淫嫖娼犯罪。一些娱乐场所为追求经济利益,成为藏污纳垢的场所,使卖淫嫖娼屡禁不止。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吃请受贿、追求享乐,一定程度上败坏了社会风气,也总是有形无形地给未成年人一种示范和暗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物质生活的追求起了较大的变化,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收人,而此种不良风气,却刺激了他们的“高消费”的意识,但“未成年人往往对满足需要的手段的意义缺乏了解,只要他们感到需要本身的无可非议的、合理的,他们就较少考虑满足实际需要的具体手段是否为社会道德和法律所允许,甚至不择手段地去满足自己的需要,以致犯罪①。
  同时,过度的贫富差异也对未成年人犯罪造成了影响。基尼系数是国际上通用衡量一个国家贫富差异程度的指标,据官方统计,我国在1999年的基尼系数为0.39,也有资料显示为0.45,就已经超过了0.4的警戒线②。过度的贫富差异,会强化人们的贪婪心理、攀比心理、嫉妒心理、仇恨心理,这些都有可能转化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刺激犯罪的滋生,成为犯罪的诱因。
  受消极文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一般认为,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指人类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文化指的是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①。消极文化即通常所说的亚文化。
  首先,在经济全球化的带动下,世界不同文明相互交汇融合,彼此取长补短,成为大势所趋。但是全球化在加强中西方文化的交流和接触的同时,也带来西方文化思潮和黄、赌、毒对社会主义文化的污染。西方的生活方式对中国人的生活方式的“模式”抉择方面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他们不但在行动中努力地模仿“西式”的家庭外表,如时髦的家具、流行的服饰等,好逸恶劳、爱慕虚荣、向往奢侈的生活,崇尚西方社会休闲娱乐观念和思潮,甚至追求“性开放”、“性自由”的没落生活方式。充满色情的淫秽物品所体现的黄色文化主要从精神和肉体两个方面来危害未成年人,使其身心不健康地成长。庸俗、低级、淫秽的录像、电影、书刊、印刷品的毒害信息量很大,刺激性特别强。未成年人正处在发育阶段,好奇心强,因此对这些“黄货”对他们特别具有吸引力。这些淫秽物品扭曲了未成年人的性观念,从精神上毒害未成年人,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从而诱发未成年人走上性犯罪的道路。黄色文化产品的来源,绝大多数都是先从境外流入,再在境内出版部门复制印刷。据海关总署较早的统计资料,1980年进口的印刷品中没收淫秽色情印刷品19000多件,比1979年增加4.1倍;1989年海关共查获违禁印刷品和音像制品233万件,比1988年增加30倍。1989年8月的“扫黄”中,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90年底,全国共缴获封存违禁出版书刊约3200万册,音像制品240多万合,查获没收走私进口的违禁品出版物78万多件,依法查处违法分子近8万人②。
  其次,帮会文化业也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支遗毒,“帮会”文化目前在文化市场上仍占据一席之地。许多地区播放的影视片所传播的“帮会”文化,刺激着黑社会的繁衍与扩展,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起着直接的教唆作用。那种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的黑风恶浪,给未成年人以极坏的影响。使有些未成年人认为,在社会上要混出个名堂来,没有几个哥们不行。他们为了“行帮”、团伙的利益合哥儿们的交情,根本不顾他人的利益、国家的法律,把“行帮” 、团伙、哥儿们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重于一切。为了他们的私利和“友情”不惜践踏国家法律,以身试法。先进社会上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和一些“两劳”释放人员对黑道老大的人生准则、生活方式的顶礼膜拜、刻意模仿,从某种意义上讲,使帮会文化诱导的结果。此外,一些侦破文学为了追求真实,用纪实的手法把犯罪的过程无保留地“奉献”给读者,无形之中不仅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法,且还有意无意地使他们学会了一些反侦破的方法。
  另外,沉溺于上网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海淀检察院近期对海淀看守所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发现:73名有上网经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39人承认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上网引起或与上网有关,占53.4%①。网络中通过互发电子邮件或聊天、在线游戏等手段进行交往,可以向对方隐瞒真实身份、年龄甚至性别等特征。由于网络本身的这种隐蔽性,上网便成了很多处于心理闭锁期的未成年人缓解内心紧张、释放内心积郁的理想选择。网络游戏、网络聊天过程中,虚拟的人物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未成年人的心理随意性被无限放大。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他们往往难以协调,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及时、正确的纠正和引导,就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为了满足自我需要而不择手段地侵犯他人的利益。有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很可能实施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
  四、个人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孤独感和强烈的交往需要的矛盾:现在,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龄普遍提前, 生理上的突飞猛进,尤其是性器官的发育成熟,使他们的性意识、性冲动,性体验等接踵而至,这给他们带来了种种困惑或疑虑,产生各种神秘不安的复杂心理。与此同时,他们的心理成熟却明显滞后。他们没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来为因为生理成熟产生的种种困惑解难释疑,无法合理地为自己减轻心理的重负。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成人感逐渐增强,对于内心的困惑和疑虑不愿轻易向他们吐露,于是表现出明显的心理闭锁。未成年人处于这种自我封闭之中在心理上与成年人产生隔阂,不愿相互交流思想、感情,因而产生孤独感。但是这种孤独感并不是他们所希望的,他们渴望被人理解,希望与人交往,希望在人际交往中有一定的地位,希望能在同龄人中出类拔萃,以维护自尊。因而人际交往的需要较为强烈,这种在心理上既感到孤独,又渴望交往的矛盾,可能使青少年陷于苦恼的境地。他们不愿与父母老师沟通,却希望与同龄伙伴拉帮结伙,有的甚至离家出走,出外寻找“友谊”。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少,认知狭窄、片面,分不清是非美丑,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容易被人引诱,上当受骗,稀里糊涂地就加入犯罪团伙,不知不觉地就走上犯罪道路。
好奇心强和辨别是非能力低的矛盾:未成年人对一切感到新奇,对自己不了解的现象,不理解的问题都表现出十分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他们社会经验不足,认识能力尚未发展成熟,对许多社会现象和科学的准则还没有自己定型的见解和观点,容易受暗示而模仿,自觉不自觉地受一些不良因素地影响,看问题时以偏概全、固执己见,自己认为正确符合自己兴趣爱好的知识就不加考虑的片面接受,以致受到不良的社会风气和一些宣扬暴力、色情的不良亚文化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
  独立性和依赖性的矛盾:随着成人感的产生和增强,未成年人对自己估计过高强烈要求独立自主,想从心理上改变过去依赖成年人和受人监护的状态,即取得与成年人相同的地位,离开父母的管束,完全独立。但是,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且社会生活经验欠缺,不能适应错综复杂的社会,因此未成年人在生活上还要依赖于父母,在社会上还要依赖成年人。这种在心理上想独立,而实际生活中又不得不依赖父母的矛盾可能激发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冲突,加大代沟的裂痕。在现实社会中,有的因对父母的严格管束十分不满而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进而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出现了弑亲现象。
  强烈的情绪冲动和理智控制较弱的矛盾:未成年时期,情绪的兴奋性高,情绪的波动性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又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有时,当个人需要受到限制而不能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挫折感,进而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这时理智的控制能力却显得无能为力,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计后果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向有关当事人或无辜群众实施攻击行为,进行报复。
自我意识的矛盾:自我意识是指个体对自己已经形成的心理特点和正在发生进行的全部心理活动的认识,以及自己与外界事物相互联系的认识。未成年人由于独立性意向的发展,开始将对外界及外界事物与自己的关系的关注转变为对自己心理活动的关注。这样自己既是观察者,同时又是被自己观察的被观察者,自我意识被分成两个处于不同地位的部分:前者为理想的自我;后者为现实的自我。一般来说,现实的自我总是落后于理想的自我这样一来,二者的不一致便产生了自我意识的矛盾.未成年人自我意识的矛盾通常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过高的自我评价,另一种则是过低的自我评价。过高或过低的自我评价往往导致个体自我意识确立过程中的过分自负或过分自卑这两大心理缺陷。
  一方面,过低的自我评价。处于这种意识状态的未成年人,在把理想的自我与现实的自我进行比较时,对理想的自我期望较高,又无法达到,对现实的自我不满意,又无法改进。他们在心理上的一个特征就是自我排斥。由于在成长过程中,理想的自我与现实的自我的距离过大所导致的自我矛盾冲突,他们往往会产生否定自己、拒绝接纳自我的心理倾向。这类未成年人往往降低人的社会需求水平,对自我过分怀疑,压抑自我的积极性,并可能引发严重的挫折感和内心冲突。他们的心理体验常伴随较多的自卑感、盲目性、自信心丧失和情绪消沉、意志薄弱、孤僻、抑郁等现象,尤其是面对新的环境、挫折和重大生活事件时,常常会产生过激行为,酿成悲剧。近几年来发生的未成年人暴力事件中相当一部分就是由此类心理问题所导致的。
  另一方面,过高的自我评价。这是一种与过低的自我评价相对立的自我意识状态。在这种自我概念的支配下,个体往往扩大现实的自我,形成错误的不切实际的理想的自我,并认为理想的自我可以轻易实现。这种类型的未成年人往往盲目乐观,以我为中心、自以为是,不易被周围环境和他人所接受与认可,容易引起别人的反感和不满。因此极易遭受失败和内心冲突,产生严重的挫折感,导致苦闷、自卑、自我放弃。有时会引发过激行为和反社会行为。
  专家指出:“青少年犯罪是一个时代各个方面所存在的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之一,要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正确必须扎扎实实地解决社会存在的、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社会问题。”本论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从家庭、学校、社会和个人因素等方面做了分析研究,旨在揭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从而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提供科学的依据。由于个人水平有限,论述的面不够全,以后的研究还可以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大方面进行研究、探索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规律,为综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更科学、全面的依据。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已废止)

电力部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1994年12月1日,电力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电力工业可靠性管理是电力系统和设备的全面质量管理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是适合现代电力行业特点的科学管理方法之一。为了提高整个电力工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实行量化管理、目标分解和优化技术,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工业可靠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电力行业的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生产运行诸环节都要制订并执行可靠性准则;分析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以各项可靠性指标来检验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生产运行等环节预期的目标和效益,并作为各环节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重要依据;研究和拟订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可靠性目标;深化运行可靠性指标应用,努力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和供电可靠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及其所属(或代管)的发电厂、供电(电业)局,华能国际公司和新力公司所属发电厂以及接入国家电网的自备、中外合资、外方独资电厂。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等部门,要执行本规定有关条文,并结合本部门特点进行增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由部统一领导,实行部、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发电厂与供电(电业)局分级统一管理。
第五条 电力部设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是在部领导下负责全国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制订全国性电力行业各部门的可靠性管理准则和规章制度,经部批准颁布后监督执行;
2、负责电力行业各项可靠性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存储,建立全国性的门类齐全的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制订并完善全国统一的电力可靠性编码、统计方法以及统计程序,定期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及时向规划、设计、制造、建设、生产部门公布有关可靠性指标,为各单位提供可靠性咨询和信息检索服务;
3、归口管理电力系统可靠性分析、评价工作,为设计、制造、基建、生产等部门提供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报告,提出提高可靠性的各项建议;
4、制订发电厂、变电所以及输变电设施等新投产工程的可靠性标准,参与发供电工程设施和重大特殊技措项目的可靠性评估。
5、组织全行业电力可靠性学术活动,适时开展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核发可靠性专责工程师证书。
6、开展电力可靠性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华能国际公司、新力公司等负责所辖地区或企业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1、要求:
(1)指定一名局级领导人全面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确定本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可靠性管理的分工,建立可靠性管理小组,做好协调工作;
(2)指定一个或几个职能处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管理的工作岗位,并配备合格的专责工程技术人员。
(3)建立和健全本公司系统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配备质量、数量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和专用的计算机设备及数据传输设备;
2、职责:
(1)贯彻部、司、中心颁布的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适合于本公司系统的管理办法;
(2)采集本公司所属范围的电力可靠性数据和信息,并建立数据库,所有信息皆需认真核对,确认其正确无误,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时报送中心;
(3)对所属发电厂、供电(电业)局下达可靠性考核指标,并将可靠性指标的升降作为评价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内容,对设计与施工单位提出预定的可靠性指标并对设计与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4)定期召开本公司的电力可靠性分析会,及时制订调控生产的措施。
(5)每年组织一次全局性的可靠性评估,对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运行检修等诸方面对运行可靠性的影响,作出全面评价,制订下一年度可靠性管理工作的目标与相应措施,报中心备案,报部的发供电设施技措项目要做可靠性评估并有增益报告;
(6)组织本公司系统的可靠性业务培训、考核及交流活动。
第七条 发电厂、供电(电业)局分别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的管理工作:
1要求:
(1)确定一名领导人全面负责本厂(局)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全厂(局)的可靠性管理系统;
(2)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本厂(局)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工作岗位,配置专责工程技术人员和专用的计算机设备及数据传输设备;
2职责:
(1)贯彻执行部、公司颁布的各项可靠性管理规定,制订本厂(局)可靠性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奖惩制度等;
(2)负责将本单位的可靠性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个生产岗位,并采取措施,保证其完成,以可靠性指标的升降,作为考评本厂(局)各级管理水平优劣的一个重要依据;
(3)负责采集统计、报送各项可靠性数据和信息,信息的采集、统计、报送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4)定期分析本厂(局)的运行可靠性,制订提高可靠性的措施,并向主管公司提出报告;
(5)定期进行可靠性业务培训,确保第一线人员能准确判断电力设施的可靠性状态,正确填写可靠性记录;
(6)用可靠性指标的变化作为评估检修质量及技措项目改造效果的主要依据。
(7)重要技措项目的立项,重要设备的更改,城市电网规划和城市电网的改造,皆需经可靠性论证,应有可靠性目标,并制订实施计划。
第八条 规划设计、施工安装、修造成套等部门应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和应用可靠性技术,并以有关工程的运行可靠性指标来评价本部门的工作效果。

第三章 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可靠性专责人员应遴选事业心强、思想作风端正、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且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专门培训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各级可靠性专责人员需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的可靠性管理人员的定期考核由中心负责;各发电厂、供电(电业)局的可靠性专责人员的考核由主管公司负责。
第十一条 可靠性管理专责人员应积极参与生产和经营活动,及时提供可靠性状况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可靠性专责人员的职称评定,晋升晋级均按技术系列进行,享受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及时表彰与奖励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可靠性专责人员,并在晋升晋级时优先考虑;及时批评和教育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完成预定任务者,经教育仍不称职者,应予以撤换。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全国的电力可靠性准则、可靠性名词术语解释、可靠性统计办法、编码和统计软件,统一由中心负责组织编制,由部批准后颁布施行。各地区、部门自订的准则和办法,不得与全国统一的规定相违背,且应事先报送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可靠性数据和信息统计及上报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
第十六条 对电力可靠性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各项指标均以中心公布的数字为准;对外交流或向国内非电力部门提供信息,均由中心按一定渠道和手续统一办理;基层单位(发电厂、供电(电业)局)确有需要向系统外提供可靠性局部信息时,必须经主管公司批准,并报中心备案;电力系统内部各单位的可靠性信息交流,由各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核实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应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电力部。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可随时向中心反映。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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