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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土地所有权纠纷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律属性/蔡春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50:00  浏览:95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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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土地所有权纠纷
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律属性

蔡春玉


甲乙两村相邻,两村之间有一块地,多年来一直由乙村耕种,但乙村无土地所有权证。1999年乙村村委会以发包人身份将该地发包给丙、丁经营,县政府为丙、丁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3年甲村经县政府确权而取得了该土地的所有权证,于是向乙村和承包者丙、丁主张土地所有权,遂产生纠纷。乙村认为,该地本村已耕种多年,并已承包给相关村民,对此县人民政府以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形式表达了认可之意。土地承包经营者丙、丁认为自己有县政府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且先于甲村的土地所有权证,应维护己方作为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承包经营权。
针对本案,存在如下争议,其一,本案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即本案是土地权属争议,还是侵权纠纷。其二,如是侵权纠纷,又当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法律属性的准确把握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下面针对这一问题略做探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做为当前我国农村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我国总结多年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实践经验得出的正确判断。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行,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做为承包方对其承包土地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凭证,其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其法律属性之探究应先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手。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
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的一种,依物权法定原则,其产生、变更、消灭均应依法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为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以发包方身份向其成员发包土地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从管理意义而言,该合同具有行政法意义,可谓之准行政合同,因此基于此而设的行政法范畴的信赖保护原则是理应适用的。此外,为明确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在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层面上具有民事合同的属性,因此,解决此类纠纷当然也适用民法规定,对土地承包合同有此基本了解后我们再做如下分析:
(一)土地承包合同的生效时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合同法原理和各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我国合同法对土地承包合同采取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致的原则。一般来说,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不一致有三种情形。其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自依法批准、登记时生效。通常情况下,这些合同不仅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营秩序,由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批准、登记、予以公示,以保证交易安全,避免合同成立时即生效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安全。其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其三,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时间,统一将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营组织的成员后,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合同的一方是集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该组织的成员,双方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承包方居于劣势地位。因此为保护承包方的权益,土地承包合同的生效一般不应附加条件和期限,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承包合同必须经过批准。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均不得要求对承包合同的生效附条件或期限,附有条件或期限的,所附条件、期限无效,合同仍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即对第22条做限制限释,不能适用“法无明文规定即为许可”的原则。
(二)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间
法律对取得物权的时间有不同的规定,有的需要依法进行批准或登记,经批准或登记后才能取得物权。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且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还必须经依法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此登记具有生效效力。但是,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权利,减轻批准登记可能给农民带来的负担,《土地承包法》第22条明确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就是说,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一经成立,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承包方即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办理其他批准、登记手续。或者说,土地承包合同是土地承包者赖以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有效依据。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律属性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之时,承包方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证书是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是承包方对其承包的土地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凭证,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该规定之法旨为真正使广大农民放心,是公权自我限制的体现,是信赖保护原则在土地承包领域的延伸,而其民法意义在于它的对抗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分而非必要条件。
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24条还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签订后,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并不是土地承包合同主体的变动,因此不影响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或言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效力不难理解。我们重点分析“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集体经济组织做为土地发包方是土地承包合同之一方当事人,其分立或合并则意味着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做为权利主体的“消亡”,或发包土地的原所有者可能因分立或合并而丧失该发包土地的所有者身份。但是,这些均不影响该土地上存在的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新的土地所有者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从而剥夺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承包经营权。这里我们务必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物权,不可用债权的眼光视之。因为“物权法定”是解决物权问题的真谛。根据我国行政区划的特点,村集体是基本经济组织单位,而村集体相互之间土地的权属变更是时常发生的,然而此种所有权主体的变更不能影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也是国家立法发放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宣誓任何公权不能任意违法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立法本意。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解决本文文首案例所提及的问题。
行文至此,笔者仍想赘述几句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个人观点为本案不属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并非指本案情况,其不能做为本案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之根据。因为,土地所有权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客观存在正是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存在争议的表现,有的只是侵权。土地管理法第16条所要解决的乃是政府部门确权发证前当事人间的纠纷。

200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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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03〕2号




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七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的精神,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负责。

  三、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工作是指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以及指定的信息直报点向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的活动。

  四、政务信息工作是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的中心工作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五、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服务本级政府为重点,同时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六、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七、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和职责。

  (一)各单位要指定专门处(科)室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或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

  (二)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依据国家、省、市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3.结合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建议的专题信息;

  4.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5.适时向下级单位提出信息报送要求和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6.组织本单位和下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7.完善政务信息网络。

  八、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人员配备。

  (一)市政府信息工作主管领导一般由分管市政府办公厅的副市长或秘书长担任,分管领导由市政府办公厅领导担任。

  (二)各单位信息主管领导一般由单位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一般由单位指定负责报送信息的处(科)室领导担任。

  (三)各单位要配备1名以上信息员。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信息员必须是公务员编制的在编人员;其他单位信息员必须是单位正式编制的人员。

  (四)信息员要求政治敏感性较强、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较高、具有较强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必须熟练掌握电脑等现代化办公手段采集、编辑和报送信息。

  九、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一)各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报送信息,对紧急信息、重大情况和突发性事件应当在事发后6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必要时,应当连续报送;

  (二)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活动等应通知市政府办公厅派员参加,会议材料应提前一天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三)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材料、领导讲话、内部出版的简报、反映本单位主要工作情况的文件及其他文字材料等可用作信息报送的,应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四)各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供主管信息工作领导及信息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有关人员及资料有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市政府办公厅;

  (五)各单位应为信息员参加重要会议、查阅文件、参与调研提供便利条件;

  (六)各单位应积极参加市政府办公厅举办的信息业务培训班、座谈会;

  (七)各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分管信息报送的处(科)室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八)各单位要制定科学的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制度,提高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

  十、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

  (二)国家、省、市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国家、省、市领导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以及议案提案的跟踪办理情况;

  (四)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如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电视电话会议等部署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六)重要社会动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预测性信息;

  (七)重大事件、事故、灾情;

  (八)本单位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

  (九)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新思路、新做法、新经验;

  (十)市政府办公厅约稿信息的内容。

  十一、政务信息报送的质量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准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要准确无误。

  (三)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四)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件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五)反映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经验,应当有新意。

  (六)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一定的深度,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十二、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一)各单位信息工作部门和信息员必须配备与市政府办公厅内部网相联的可发送电子邮件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和其他交通、通讯设备,保证信息的迅速、准确、安全地传递。

  (二)各单位应当管好、用好计算机远程工作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

  (三)信息报送格式:

  1.信息报送必须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内部网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2.信息报送应一封电子邮件报送1条信息,留言板要注明作者单位、姓名、联系电话。

  3.电子邮件必须采用中文显示,"发件人"栏填写单位简称,"主题"栏填写信息标题,修改稿或约稿应在主题栏特别注明。

  十三、政务信息刊物编辑程序。

  (一)市政府办公厅从市政府办公厅内部网电子邮箱采编各单位报送的信息。

  (二)按各信息刊物的采编原则和侧重点选取、编辑信息。

  (三)编印好的信息刊物按各自不同的功能进行分发。上报信息刊物分别报送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专报信息刊物报市领导;其他信息刊物呈送市领导的同时,按刊物的发放范围分发有关单位。

  (四)《穗府信息》于印发的当天在市政府办公厅内部网上发布。同时,从《穗府信息》、《穗府要情》挑选可对外公开的信息,交由市政府办公厅决策服务中心在互联网上发布。

  十四、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和奖惩。

  (一)政务信息工作考核。

  政务信息工作以各单位报送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为标准进行考核。

  (二)政务信息工作奖惩。

  市政府办公厅每年进行一次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的评比活动,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年度总结会议上予以表彰,同时对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信息或不按规定时间上报信息的单位,予以批评。

  十五、政务信息的处理、传递和存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十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材料工业工程建设概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筑材料工业工程建设概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1994年6月23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概、预算编制质量,统一概、预算的编制深度及表现形式,根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建筑材料工业的行业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概预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概算,施工图阶段编制预算。设计单位必须保证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没有概预算的设计,是不完整的设计,不完整的设计不得交付建设单位。
第三条 一个建设项目由几个设计单位设计时,各设计单位应负责编制所承担设计的概算,由主体设计单位负责汇编总概算,并协调统一概算的编制原则、依据。
第四条 设计概算经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是控制和确定建设项目投资、编制固定资产计划、签订建设项目总包合同和贷款合同、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依据,也是控制基本建设贷款、施工图设计预算以及考核设计经济合理的依据。
设计预算经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审定后,是确定工程预算造价、编制招标标底、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投资包干和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 工程经济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坚持基本建设程序,对工程造价的正确性负责。要实事求是,对工程建设的具体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在定额的套用上、费用标准和价格水平的取定上,切实做到概预算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正确地确定工程造价。要实行工程经济人员考核上岗制度,经考核合格后的工程经济人员持资格证书编制概预算及标底,以确保概预算编制质量。
第六条 工程经济人员应在批准的项目总限额内,积极配合项目总设计师和工程设计人员,做好按专业分配造价限额的工作,以保证估算、概算、预算起到层层控制的作用,不突破造价限额。

第二章 概预算文件的组成
第七条 一个建设项目的设计概预算,由如下文件组成。
(一)编制说明;
(二)建设项目总概算书;
(三)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书;
(四)单位工程概预算书;
(五)其他工程费用概算书。
第八条 设计概预算的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说明建设项目的性质(新建、扩建、技改)、地理位置、建设规模、所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文号、总投资。
(二)编制依据。说明所编概预算采用的定额、指标、工人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设备价格和各项取费标准的年份、文件、规定。
(三)资金来源的渠道及额度。
(四)投资分析。作出以工程费用性质划分的投资分析和以工程项目性质划分的投资分析。
(五)列出建筑安装工程钢材、木材、水泥用量表。
第九条 总概算书是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文件。一个建设项目编一份总概算书。一个建设项目,是指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总概算书的工程费用,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费用,即工程费用,指单项工程和与单项工程直接有关的费用,按其作用范围,划分为如下九项:
第一项:建设场地准备项目。一般包括场地准备、场地平整以及防洪工程等。
第二项:主要生产项目。一般包括生产工艺线上直接进行产品生产的工程项目。主要生产项目的内容,可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及设计要求排列。
第三项:辅助生产及服务性工程项目。一般包括机、电修理车间、材料库、备品备件库、化验室、环保监测站、火药加工室、火药库、雷管库、办公室及行政用车库等。
第四项:电气动力工程项目。一般包括总降压变电所、配电站、供电线路、余热发电站、空气压缩机站、压缩空气管道等。
第五项:运输及通讯工程项目。一般包括铁路、公路、码头、竖井平洞、机车库、生产用汽车库、电话站、广播站、通讯线路等。
第六项:给排水及热力工程项目。一般包括生产、生活及消防给排水管网、水泵站、水池、水塔、锅炉房及热力管网等。
第七项:场地整理及美化工程项目。一般包括围墙及大门、绿化、美化、道路等。
第八项:住宅及文化福利工程项目。按建设单位需要建设的宿舍、食堂、商店、俱乐部、图书馆、医院、托儿所、浴室、子弟学校及相应的公用设施等。
第九项:厂外工程项目。一般指投产后产权及管理均不属建设单位的厂外工程,如厂外公路、铁路、输电线路及通讯线路等。
第二部分费用,即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指和整个建设项目有关而不是和某一单项工程有关的工程费用,一般包括与土地征用相关的各项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生产职工培训费、研究试验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勘察设计费、供电贴费、施工机构迁移费、矿山巷道维修费以及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相关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部分费用。即基本预备费,指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工程量增减、设备改型、材料代用等[由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造成的原因增加的费用(按合同条款)];由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必须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而增加的费用。
第十一条 概预算书中的工程费用,按其费用类别,由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其他费用所组成。
(一)建筑工程费。一般包括厂房、储库、料仓、地沟、天桥、烟囱、水塔、铁路、公路、桥梁、涵洞、码头、井巷工程、露天剥离及其他大规模土石方以及室内给排水、采暖、通风、照明等工程费。
(二)设备购置费。一般包括需要安装和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自动化设备及其备品备件、工器具及生产家具的购置费。
(三)安装工程费。一般包括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的安装费,工艺管道、非标准件制作及安装、给排水及热力管路、输配电及通讯线路以及设备内砌筑、外保温的工程费。
(四)其他费用。指不属上述三项的费用。
第十二条 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书,是确定各个生产车间、独立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单项工程建设费用的文件。单项工程,是指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工程。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书由下列各个单位工程概预算书汇集而成。
第十三条 单位工程概预算书,是确定各个建筑安装单位工程建设费用的文件。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并且能够单独组织施工的工程。单位工程概预算书由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组成。

第三章 概算编制办法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根据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图纸及文字说明(工程项目表、设备表、材料表、结构特征一览表)和本部门或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颁发的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及取费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应满足如下深度要求:
(一)主要建筑工程项目的概算,应根据初步设计平剖面图纸(附钢筋表)计算工程量,套用概算定额或综合预算定额进行编制。考虑到初步设计阶段图纸的深度和概算定额综合程度有限,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可根据工程情况,酌情增加零星工程费用,但不能超过直接费的6%。一般建筑工程项目的概算,可根据建筑结构特征一览表、材料表,套用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指标,以米、平方米、立方米、座为单位进行编制。
(二)主要安装工程项目的概算,应根据初步设计平、产、剖面图纸,设备表,材料表计算工程量,套用概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或类似工程造价指标进行编制。一般安装工程项目概算,可根据设备表、材料表套用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指标进行编制。在无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综合预算定额或造价指标的情况下,可根据设计深度的不同,酌情增加零星工程费用,但不能超过直接费的10%。
(三)所有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概算,均须编出钢材、木材、水泥三材用量表。
第十六条 概算定额与费用标准的取定原则:以本部门、工程所在地区、国务院其他部门颁发的概算定额为序取定。即本部门有定额的执行本部门颁发的定额,本部门没有的定额,采用工程所在地区颁发的定额,本部门及地区均没有的定额,采用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与工程相类似的定额。此外,概算定额的取定应与费用标准的取定相配套。
第十七条 设备购置费的编制。设备购置费,包括设备由交货地起运至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现场堆放地为止的全部费用,由设备原价(出厂价)、设备运杂费组成:
(一)设备购置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应与初步设计设备表的要求一致;
(二)设备原价的确定。标准通用设备,按国家和地方颁发的价格为序取定;非标准专业设备,按本部门制订的指导价、订货合同价、工厂报价为序取定;
(三)设备运杂费确定。国内设备运杂费,可按占设备原值的百分率计算,国外设备国内运杂费(指从卸货港到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应按设备重量或比照国内同类设备原值的百分率计算。

第四章 预算编制办法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预算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施工图设计图纸(建工程设计图纸要有钢筋表)、材料表、设备表和主管部门或工程所在地区颁发的预算定额和各项取费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应符合如下深度要求:
(一)工程量的计算。应根据预算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及施工图、材料表、设备表等有关设计文件,综合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工程量的计算;
(二)定额的套用。定额的套用,应与分项工程的特征、内容相匹配。若定额的内容、规定与分项工程的特征有差异时,套用定额,可进行适当的调整换算;若无定额可套时,可编制补充定额。所编补充定额应报定额站备案;
(三)价差的调整。套用定额或单位估价表时,若定额基价或单位估价表单价,与工程所在地现行的同类人工费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费有出入时,应进行价差调整,调整到与工程所在地现行的同类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和施工机械台班费相一致。套用地区定额时,按地区规定的价差系数调整;套用专业定额时,按定额主管部门发布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直接费的确定。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所组成。
(一)人工费的确定。人工费,指概预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及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质的津贴等;
2.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指开会和执行必要的社会义务时间的工资,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期间的工资和探亲假期的工资,因气候影响停工的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由行政直接支付的病(6个月以内)、产、婚、丧及其他法定假期的工资,徒工服装补助费等;
3.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指按国家规定计算的支付生产工人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4.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保健费和防暑降温费。
(二)材料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按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材料供销部门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材料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费、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三)施工机械使用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量按相应机械台班费定额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安、拆及进出场费和定额所列其他机械费。施工机械台班费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人工费、施工运输机械的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等;
(四)其他直接费的确定。其他直接费,指概预算定额分项定额规定以外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夜间施工增加费;
3.流动施工津贴;
4.因场地窄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
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6.检验试验费;
7.矿山工程施工增加费;
8.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
(五)直接费中的人工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费按工程所在省、市、地区的规定计算。直接费中的其他直接费,执行专业部定额的,按专业部的规定计算;执行工程所在省、市、地区定额的,按工程所在省、市、地区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的确定。间接费由施工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组成。
(一)施工管理费
1.工作人员的工资,指施工企业的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勤杂人员以及行政管理部门汽车司机等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和工资性质的津贴(包括副食品补贴、煤粮差价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不包括由材料采购保管费支付的人员的工资及营业外开支的人员的工资;
2.工作人员工资附加费,指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支付工作人员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3.工作人员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和保健费、防暑降温费等;
4.职工教育经费,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在工资总额1.5%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的在职职工教育经费;
5.办公费,指行政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6.差旅交通费,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包括家属)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以及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车船使用税;
7.固定资产使用费,指行政管理部门和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维修、租赁费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8.行政工具用具使用费,指行政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
9.利息,指施工企业在按照规定支付银行的计划内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10.其他费用,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费用包括:支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预算定额编制及管理经费,定额测定费,支付临时工管理费,民兵训练费,经有权部门批准应由企业负担的企业性上级管理费(没有规定的不列),印花税等。
(二)其他间接费
1.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临时设施费用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临时设施费用由施工企业包干使用,按专用基金核算管理。
2.劳动保险基金,指国营施工企业由福利基金支出以外的、按劳保条例规定的离退休职工的费用和6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按照上述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劳动保险基金按专用基金核算管理。
(三)间接费的计取实行与直接法的计取相配套的原则,即凡采用中央各专业部颁发的定额直接法的工程,套用中央各专业部颁发的法用定额;凡采用各地区颁发的定额直接法用的工程,套用地区颁发的法用定额。  
第二十二条 计划利润的确定。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税金的确定。税金,指按照原国家计委计标函19号文件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第五章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编制办法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指与整个建设项目有关,按规定应在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不能计入单项工程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项目内容和编制办法:
(一)建设场地占用及清理费:指为项目建设所需要使用的场地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土地占用费、旧有设施迁移补偿费、余物拆除清理费组成。
1.土地占用费:指按国家规定对建设场地所占用土地应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植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占用税和土地征收管理费等。编制方法:按初步设计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根据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颁发的标准和规定计算。
2.旧有设施迁移补偿费:指对建设场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电力线路、通讯线路、地下管道、坟墓等因建设、施工的要求必须迁移所发生的补偿费用。编制办法:按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颁发的费用标准计算。
3.余物拆除清理费:指施工前对建设场地内余留的旧有建筑物、构筑物等有碍于施工建设的设施予以拆除、清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编制办法:按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标准计算。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备、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由管理经常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内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
1.管理经常费: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基金、旅差费、办公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招投标费、合同公证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完工清理费、印花税及其他管理费用性质的开支。
编制方法:根据主管部门制订的以单项工程费用(即第一部分费用)总和为基础,按照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所规定的不同费率计算。
2.临时设施费:指建设单位在永久性工程未建设前为进行工程建设所需购置的吊装、运输设备及临时保管设备、材料的设施,办公和生活设施,铁路专用线下沉维护、公路养护和临时供电、供水设施等发生的费用。
编制方法:按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标准计算。
(三)研究试验费和专有技术转让费:指为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按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需的费用,以及支付科技成果、先进技术的一次性技术转让费。不包括:①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的项目;②应由间接费开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③应由勘察设计费或其他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的项目。
编制方法:按照设计单位提出的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及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计列。
(四)生产职工培训费及提前进厂费:指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在交工验收前自行培训或委托其他厂矿培训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为参加设备安装、调试等以熟悉工艺流程、机器性能等需要提前进厂人员所支出的费用。费用内容包括:培训人员和提前进厂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基金、差旅费、实习费和劳动保护费。
编制方法:根据主管部门制订的以单项工程费用(即第一部分费用)总和为基础,按照新建、扩建、技改项目的不同规模所规定的不同费率计算。
(五)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指为保证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初期正常生产、使用和管理所必需购置的办公和生活家具、用具的费用。费用的内容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阅览室、按建设单位要求建设的文娱室、食堂、浴室、理发室、单身宿舍托儿所、卫生所、招待所、中小学校等的家具用具。
编制方法:按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标准计算。
(六)联合试运转费:指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设计规定的产量、质量标准,进行整个车间的无负荷和有负荷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大于试运转收入的亏损部分。不包括应由设备安装费用开支的单机试车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试运转所需的原料、燃料、油料和动力的消耗费用,机械使用费用、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物品的费用和施工单位参加联合试运转人员的工资等。
编制方法:水泥工厂,按设计的3天水泥产量乘以每吨工厂成本计算;玻璃工厂,按设计的10天玻璃产量乘以每箱工厂成本计算;非金属独立矿山,以单项工程费用总和为基础,按不同矿山类型的费率计算;新型建筑材料工厂,按3~5天设计产量乘以单位工厂成本计算。
此项费用由建设单位包干使用。
(七)勘察设计费:指为工程建设进行勘察、设计所发生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①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对矿山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进行勘察及对工程地形进行测量,按规定应支付的费用;②为本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可行性研究而支付的费用;③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编制施工图预算,按规定支付的费用;④环境评价费;⑤设计模型费。
编制方法:按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计算。
(八)供电贴费:指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应交付的供电工程贴费、施工临时用电贴费。
编制方法:按国家计委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计算。
(九)施工机构迁移费:指局属矿山、安装专业施工机械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成建制地(公司或公司所属工程处、工区)由原驻地迁移到另一地区所发生的一次性搬迁费用。不包括①应由施工企业自行负担的、在规定距离范围内调动施工力量以及内部平衡施工力量所发生的迁移费用;②由于违反基建程序、盲目调迁队伍所发生的迁移费。
费用内容包括:职工及随同家属的差旅费、调迁期间的工资、施工机械、设备、工具、用具和周转性材料的搬运费。
编制方法:按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标准计算。
(十)矿山巷道维修费:指锚喷支护巷道、木支架巷道、钢筋混凝土支架巷道建成后至移交生产前,由施工企业代管期间所发生的维修费。
编制方法:按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标准计算。
(十一)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其他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①应聘来华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的接待费;②为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派出人员到国外培训和进行设计联络、设备材料检验所需的旅费、生活费、服装费等;③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专利和技术转让费、延期或分期付款利息,进口设备商检费;④引进成套建设项目在工程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应缴付的保险费;⑤技术服务费、备品备件测绘费、图纸资料翻译复制费等。
编制办法:按国家有管部门的规定及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合同的有关条款计取。

第六章 设备与材料的划分
第二十六条 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凡是由各种材料和零部件组成的具有功能、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性能的物体,均为设备。包括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定型设备和国家未定型按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加工制作的非标准设备。凡是由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在施工现场或其基地加工制作的物体,均视为材料。
第二十七条 工艺设备与安装材料的划分
设备部分。水泥、玻璃、非金属矿制品、新型建筑材料制品生产工艺线上的破碎筛分、粉磨、起重、计量、输送、烘干、锻烧、成型、包装、除尘、压气、通风、动力和自动化设备以及依附在设备上并随设备带来的平台、支架、栏杆、扶手、闸阀门等。
安装材料部分。依附在设备上的在现场加工制作的平台、支架、栏杆、扶手、设备内砌筑的耐火砖、浇铸料,设备外保温的矿渣棉、铁皮,设备与设备连接的管子,溜子、工艺管道用的管材、闸阀门、管件等。
第二十八条 给排水设备与安装材料的划分
设备部分。水泵、加氯机、离子交换器、加药设备、电渗析器、公称直径300毫米以上的阀门等。
安装材料。各种管材、阀门、管件、支架、消火栓、水表、卫生器具等。
第二十九条 电气设备与材料的划分
设备部分。发电机、变压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感应调压器、自藕调压器、可控硅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起动器、控制器、变阻器、稳流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避雷针、电容器、信号发生器、防爆电器、高压隔离开关、万能转换开关、空气开关、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直流快速开关、铁壳开关、组合开关、电流表、电压表、万能表、功率表、相位表、电度表、欧母表、频率表、电位差计、电掺、检流器、高阻器、测试仪器箱、盘、柜类(包括动力配电箱、静电电容器柜、信号箱、盘、操作台等)。安装材料。电线、电缆、铜铝母线、电线管及管配件、线路金具、电缆终端盒、中间连接盒、灯具、信号灯、灯座插座、灯开关、电铃、电笛、按钮、绝缘子、熔断器、接线端子、电缆桥架、避雷针、避雷器、警报器、照明分电盘(盒)等。
第三十条 自控设备与材料划分
设备部分。生产装置上的各种控制点所用的温度仪表、压力仪表、流量仪表、液位仪表、调节仪表、显示仪表、气(电)动单元组合仪表、执行机构、变换器、变送器、分析仪器、仪表盘、控制箱、操作台、工业电视机、摄像机、红外线探测器、核子发生器、电子计算机等。
安装材料。与仪表设备连接的测量管、气源和气信号连接管用的管线、管缆、穿线管、保温伴热管等连接管材及相连接的阀门(不包括调节阀)、管件、电缆、桥架、各种支架及固定安装仪表盘(箱)用钢材以及电气材料等。
第三十一条 电信设备与材料的划分
设备部分。电话交换机、话务台、微波通讯设备、载波通讯设备、电报及传真设备、中短波通讯设备、火警信号设备、闭路电视设备、蓄电池、发电机、卫星地球站设备、自动稳压硅整流器、调度电话总机、总配线箱、交接箱、分线设备等。
安装材料。电信用杆及附件、钢木担、线材、电缆、套管、信号灯、端子板、开关、电铃、电笛、电缆桥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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