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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不宜直接侦查案件/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10:16  浏览:80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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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不宜直接侦查案件

杨 涛

新华社长沙4月10日电,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近日宣布:检察官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如发现法官职务犯罪的线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可以经检察长批准进行初查和直接立案侦查,并以此加强惩治司法腐败力度,推动法律监督。(《新京报》4月11日)
尽管说,法律监督权力总体上由检察机关行使,但是具体到各项监督权在检察机关那个部门来行使或者说法律监督权力如何在检察机关内部具体配置却是有学问的。笔者认为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有效率,有利于权力高效运转;其二是权力能受制约,法律监督权之间也应当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三是要符合法律监督与司法工作的规律。因此,权力在部门之间配置时不能一味强调一方面,如在检察机关中设置了反贪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在公诉到法院之前,要经过反贪部门侦查、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采取强制措施和公诉部门审查起诉,这体现了检察机关内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如果一味强调效率,那么很显然由反贪部门侦查、逮捕、公诉一体操作最高效。
很显然,由于民行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所以,他们经常与当事人和法官打交道,能近距离地与及时地发现司法腐败问题,赋予民行部门的检察官对法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整合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抗诉和查处职务犯罪两种监督手段,惩治司法腐败。 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仍然是一种弊大于利的做法。
首先,这种做法过多地从效率上考虑而没有考虑到进行检察机关内部的权力监督与制约,不利于公正执法。民行部门的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应当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但是一旦抗诉提起后,事实上,民行部门检察官的工作业绩就与抗诉的成败有了一定关系。如果赋予他们侦查权,就很难保证其不会利用侦查权来达到抗诉成功的目的,从而使被申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由反贪部门来进行侦查,至少在内部可以增加一道制约程序,防止权力的滥用。
其次,由民行部门检察官来行使侦查权也并不符合司法工作的规律。检察官是法律监督者,但不是法官之上的“法官”。因此,检察官要使得民事行政案件监督成功,还是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最终由法官来判断。但是,民行部门检察官既提起抗诉又享有侦查权,法官在断案中就不得不考虑检察官的眼色来行事,使民行检察官事实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
最后,其实民行部门检察官来行使侦查权对于高效行使侦查权也并不一定十分有利。因为,民行检察官主要从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侦查经验不多,侦查手段也有限,而且实践中民行部门人员也比较少,而反贪部门的人员有从事侦查的长期经验和技术手段,他们更有能力集中力量侦查。
因此,事实上,民行部门的检察官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发现法官职务犯罪的线索时,将线索转给反贪部门进行侦查,并给予相应的配合,应当是一种符合效率、司法规律和利于权力制约的比较可行的做法。所以,不宜将法官职务犯罪案件交由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直接侦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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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九五”期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九五”期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九五”期间(1996年—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一部分至今年年底到期,有些需要进行调整或者制定新的政策。在此期间,为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和政策,切实保障国家税收,保证平稳过渡,经商财政部,现就将于2000年底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
行问题明确如下:
一、下述政策至2000年底到期,自2001年1月1日起,暂时征收税收全额保证金放行,待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后按规定结案。在此之前,已经办好减免税审批手续但进口货物尚未到的,在《特定减免税批准单》、《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内,其减免税优惠准予执行至
2001年6月30日。
(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中有关2000年前对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税收优惠规定(署税〔1997〕227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
(三)《海关总署关于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暂予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6〕281号);
(四)海关总署关于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进口自用物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署税〔1998〕342号)(其中,额度内进口原材料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部分,按下述第四条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产化轿车、轻型客车、摄录一体机国产化税收优惠政策,准予继续执行,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一)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0〕署税字第495号);
(二)海关总署《关于颁发〈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署税〔1992〕746号);
(三)国务院税委会、国家计委、机械工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税委会〔1997〕19号);
(四)总署关税司《关于国家定点生产汽车企业进口的汽车关键件执行降低关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征税二〔1998〕122号);
(五)《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摄录一体机国产化关税优惠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署税〔1997〕603号)。
三、在边境贸易政策调整前,现行的边境贸易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暂继续执行。
四、“九五”期间每年需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品种、额度,或者核定单位,以及国家有关部门个案审批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按规定截止时间于2000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口的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但属于下列进口税款先征后返的物资,2000年已
经进口的,准予在2001年1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申请和报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7〕70号);
(二)《海关总署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署税〔1998〕535号);
(三)《关税征管司关于调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工用铜进口单位的通知》(税管〔1999〕316号);
(四)海关总署下达《关于2000年第一批南沙渔业进口渔用化工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署税〔2000〕310号);
(五)海关总署下发《关于对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2000年度进口农药原料和中间体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通知》(署税〔1999〕136号)。
五、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口的化肥、农药成药和原药;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物种源;进口的饲料,在新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未明确前应暂时征收全额增值税税款保证金放行。其中,准予征收增值税保证金的进口饲料范围,按《海关总
署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通知》(署税〔1999〕414号)的规定办理。
六、上述各条所列范围内的进口物品征收保证金时,如2001年属于关税实行公开暂定税率的商品,应按公开暂定税率征收。
以上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总署请示。



2000年12月27日

国家体育总局转发中央纪委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通知的通知

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 监察局 直属机关党委


国家体育总局转发中央纪委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通知的通知

                 体纪字[2005]18号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近期,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了党员干部的爱国情感,弘扬和培育了民族精神。但也有少数单位以组织党员干部到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学习参观为名,舍近求远,兴师动众,搞变相公款旅游。为进一步规范有组织的到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学习参观活动,中央纪委下发专门通知,坚决制止借机公款旅游。现将中央纪委《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总局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组织开展学习参观活动,要注重实效,充分利用当地条件,就近选择适当地点。不准到中办、国办明令禁止的庐山、黄山、峨眉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等12个风景名胜区组织参观学习,禁止借机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
二、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坚持勤俭节约,防止奢侈浪费。学习参观的食宿行费用依照财务规定由组织单位承担,不得增加地方体育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经济负担。携带家属、子女参加活动的,家属、子女所需费用自理,单位不得报销。
三、要建立组织开展学习参观活动审批备案制度,加强领导,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各单位要将学习参观活动的日程安排、参加人员范围和人数等情况报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局备案。联系电话:87182218(直属机关党委)、87182358(监察局)。
四、各单位党委(纪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线路、延长日程、增加地点等问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纠正,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 监察局 直属机关党委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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